
合 同 内 容
一、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旅游团队服务质量执行《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LB/T004-1997)及国家、行业标准。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
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游客在行程在自理用餐时,应当注意饮食卫生。因饮食卫生引起身体不适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
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行社将按照行程约定安排购物,不强制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否则按照合同费用的200%支
付违约金。如购物为行程约定内安排,当游客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将先行退还或协助索赔。如购物为游客行程外自行进行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5、旅行社可在出发前一日18: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
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并赔偿50%的违约金。
6、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经双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
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赔偿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7、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
行社改变约定的行程及擅自离团活动,游览过程中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8、旅游者在出发前一日18: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
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5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9、旅游者应当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包括由此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面造成的损失。
10、在行程中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
相应的旅游费用。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动放弃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旅游者享受的旅游价格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的,不得高于行业约定价。
二;纠纷解决机制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杭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三、旅行社温馨提示
1、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请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海边戏水,请勿超越安全警戒线,不熟悉水性者,切勿下水;
2、贵重物品请旅游酒店保险箱,如随身携带,注意保管,切勿离手,切勿在公共场所露财以防盗抢;请随时检查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注意您的证件和贵重物品;
3、抵达景区游览前,牢记导游交代的集中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万一脱团请于集中地点等候导游返回找寻。
4、外出旅行,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已剥皮的水果,光顾路边无证牌照摊档,暴饮暴食。